牡丹江市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与牡丹江市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献民初字第2873号
原告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负责人***。
被告牡丹江市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天瑞建筑工程设备材料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3214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3214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