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5民初804号
原告:牡丹江市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黑山村通用管件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627255771。
法定代表人:刘登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伟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绥芬河市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乌苏里大街(省建行D栋001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17469862326。
法定代表人:徐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牡丹江市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申请减、缓、免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增进
审 判 员 柳炳枚
人民陪审员 楚孝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