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5民初906号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卡路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盛勇,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
法定代表人:张彬,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东村乡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张彬,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祥业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农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于薇,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祥业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征
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
人民陪审员 路 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莹
书记员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