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4民初933号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精诚装饰施工队,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圣林街。
经营者:李金兰,女,1960年7月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天宏,黑龙江学府(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安路祥伦街。
法定代表人:李世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精诚装饰施工队与被告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精诚装饰施工队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爱民区精诚装饰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精诚装饰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孙淑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梓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