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豫和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58号。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1003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牡丹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民政小区6幢000101号,面积45.16平方米车库(产权证号:牡房权证阳明区字第4××3)产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产生的更名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初长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