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7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秀珍。
被执行人: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鹤岗市工农区27委10组新鹤C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荣放,职务:总经理。
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黑040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214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有4521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040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