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403民初213号
原告:鹤岗市金方正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方正门窗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臧新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建筑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黑龙江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青松,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鹤岗市金方正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岗市金方正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黑龙江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方正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拖欠材料款2637000元;二、给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欠款数额113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三、黑龙江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拖欠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及理由:原告金方正门窗公司承揽被告宏瑞建筑公司位于鹤岗市南山区大陆兴旺小区1-4号楼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并垫付材料款。该工程开发人系被告海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金方正门窗公司先后两次垫付钢材款113万元,加工承揽门窗费用78.7万元,垫付其他材料款72万元,合计263.7万元。至今被告未给付。
被告宏瑞建筑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其公司拖欠原告材料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未给付原告的原因是由于黑龙江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其公司工程款。
被告海峰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公司确实欠被告宏瑞建筑公司工程款大约是1700万元,情况属实,现在还没有给付宏瑞公司。
原告金方正门窗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告宏瑞建筑公司签订的塑钢窗加工合同、欠款协议书,二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海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位于鹤岗市南山区兴旺小区1#-4#标段,与被告宏瑞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宏瑞建筑公司承建上述标段。被告宏瑞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该标段门窗工程分包于原告金方正门窗公司,该工程建设费用为78.7万元。原告金方正门窗公司为被告宏瑞建筑公司先后垫付钢材款113万元,各种材料款72万元。以上共计263.7万元。2018年1月30日,经原告金方正门窗公司与被告宏瑞建筑公司对账,达成协议,确认上述款项并约定在113万元范围内按3分利支付利息,至此款结清为止。因发包方被告海峰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支付被告宏瑞建筑公司工程款,宏瑞建筑公司工程款未将上述欠款给付原告。另,本院作出(2018)黑0403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海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给付被告宏瑞建筑公司工程款290万元,冻结期限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1年;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鹤岗市工农区31委解放路中心站(世纪星购物中心)x室商业用房(不动产证号:x号),查封期限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1年。
本院认为,二被告之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事实清楚,原告承揽被告宏瑞建筑公司工程门窗安装及垫付材料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宏瑞建筑公司有义务给付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款项,且因发包人被告海峰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付被告宏瑞建筑公司工程款,其有义务在欠付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鹤岗市金方正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欠款263.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以113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黑龙江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在其对被告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此工程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96元,减半收取139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巨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