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804财保165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45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谷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