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03民初70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工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程翠兰,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铭悦,经理。
被告:牡丹江弘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鄢长鑫,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工桦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弘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彦君
人民陪审员 张长红
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金凤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