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弘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荣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弘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1050号

原告:牡丹江市**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放牛村道南。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龙,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弘泰家园小区5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侯树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晓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元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