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民初137号
申请人:**市*****工程机械租赁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市。
经营者: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
被申请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侯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鹏。
申请人**市*****工程机械租赁处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黑1085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9721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工程机械租赁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9721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919元,由申请人**市*****工程机械租赁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满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尚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