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弘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穆棱市福禄乡宝秋工程机械租赁处与牡丹江弘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民初137号

申请人:**市*****工程机械租赁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市。

经营者: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

被申请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侯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鹏。

申请人**市*****工程机械租赁处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黑1085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9721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工程机械租赁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9721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919元,由申请人**市*****工程机械租赁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满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尚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