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放牛村道南。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弘泰家园小区5号楼103室。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牡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38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德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