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弘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牡丹江工桦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弘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3民初777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工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066065827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河西村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55***2212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牡丹江弘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弘泰家园小区5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100115241。
法定代表人:鄢长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工桦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弘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以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负担。
审判长富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