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百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203号
原告: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36930-2
地址:勃利县新起街4委(南大直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姜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侯XX,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侯XX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甄连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邵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