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92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