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92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文波。
被执行人:勃利县新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明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勃利县晟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勃利县新华街道办事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私下和解,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921执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克志
审判员 赵丽华
审判员 李春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姚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