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乌苏里江路江南华府小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住湖北省安陆市府城办事处碧陨路295号佳禾花园。
被执行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丁红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车辆登记情况、证券情况、房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3、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轮后查封。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3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可以处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成林
审判员 赵昌志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