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街道办事处南昌路。
被执行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丁红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车辆登记情况、证券情况、房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3、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均以抵押或被其他法院查封。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且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3执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可以处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成林
审判员 赵昌志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