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执异19号
申请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纬二路1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39237946N。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昌,湖北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175号。
负责人:李荣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新宏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691759541C。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孝感凤山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553925855L。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5627315265。
法定代表人:陈幼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31284027M。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号新宏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52373440E。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伟,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李思思,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严俊平,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陈新,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孝感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宏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宏基”)、湖北孝感凤山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山公司”)、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感新宏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集团”)、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新宏基”)、陈伟、李思思、严俊平、陈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本院(2019)鄂09民初176号民事判决。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资料。3.2021年4月9日,湖北银行孝感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分户)》(合同编号:信鄂-B-2021-004-04号)。4.2021年5月11日,《湖北日报》刊登的《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5.2022年1月1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台信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信鄂-A-2021-0052-003号)。6.2022年1月18日,《金融时报》刊登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7.2022年3月1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致台信公司的《债权转让确认函》。
本院查明,湖北银行孝感分行与湖北新宏基、凤山公司、孝感新宏基、新宏基集团、黑龙江新宏基、陈伟、李思思、严俊平、陈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19)鄂09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一、凤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孝感分行借款本金28780000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8月21日利息1030803.31元、罚息460.16元、复利23642.01元,上述款项合计29834905.4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被告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孝感新宏基、新宏基集团、黑龙江新宏基、陈新、严俊平、陈伟、李思思对被告凤山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湖北银行孝感分行对被告湖北新宏基所有的位于孝南经济开发区北区长兴路特1号新宏基工业园1幢四至十二层建筑面积为10459.39m2的房屋【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2××6号、他项权证号:孝感市房他证字等015002609号】和8002.59m2的土地【土地证号:孝南国用(2015)第0×**、他项权证号:孝南他项(2015)第0××6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3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孝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8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凤山公司、湖北新宏基、孝感新宏基、新宏基集团、黑龙江新宏基、陈伟、陈新、李思思、严俊平共同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因湖北新宏基、凤山公司、孝感新宏基、新宏基集团、黑龙江新宏基、陈伟、李思思、严俊平、陈新未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债务,湖北银行孝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该申请。2021年4月9日,湖北银行孝感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分户)》(合同编号:信鄂-B-2021-004-04号),由湖北银行孝感分行将其在(2021)鄂09执1号执行案件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2021年5月11日,《湖北日报》刊登《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宜并进行催收。2021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21)鄂09执1号执行裁定,终本执行该案。2022年1月1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台信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信鄂-A-2021-0052-003号),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将其在(2021)鄂09执1号执行案件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台信公司。2022年1月18日,《金融时报》刊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宜并进行催收。2022年3月1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台信公司发出《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了上述债权转让行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他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台信公司在合法受让(2021)鄂09执1号执行案件中的全部权利后,申请变更其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鄂09执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肖国栋
审判员  刘 铮
审判员  代绍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祝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