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同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同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松柏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43516906P。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云,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丁红英),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31284027M。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三三,男,196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孝感御庭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0DGJ50。
法定代表人:汤大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同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孝感御庭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90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同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同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同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50元,减半收取计12375元,由上诉人湖北同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绍娟
审判员  胡 红
审判员  张杨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