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3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感区南大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燕,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茂萱,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建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新宏基公司与湖北三建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非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而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此前提下,一审法院以新宏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湖北三建公司是否具有解除权为争议焦点问题予以审查。在本院审理中,新宏基公司提出上述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应属无效。鉴于该新情况出现,本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就此进一步予以审查。同时,如认为上述合同应予解除,则应就双方解除后果一并审查为宜。
鉴于以上,本案事实仍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66 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雨菡
审判员
宋猛
审判员
陈妍
二○二二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官助理
高磊
书记员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