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265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先砦,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31284027M,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5627315265,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段卫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孝感御庭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0DGJ50,住所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北区长兴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汤大双,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田国华,男,1962年5月14日,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于2022年5月1日收到原告**、***与被告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御庭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国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小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