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民初46号
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宋伟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义,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东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通政路。
法定代表人:李恒大,该大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以与被告东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蔡晓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凯华
书 记 员 穆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