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五条路**。
法定代表人宋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北安街**div>
法定代表人傅耀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桥小区****iv>
法定代表人常忠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0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兆纯连
审 判 员 李金航
审 判 员 张静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吕朋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