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1566号
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南市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义,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黑龙江千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安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千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千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
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