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6执异7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男,汉族,系黑龙江王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伟良,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俊宝,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占军,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址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福,男,系牡丹江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在本院执行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公司)与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11月11日对本院查封备案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XX小区4号楼1单元1501、1601号房屋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法院立即中止执行(2020)黑0306执恢15号执行裁定书鸡西市城子河区滨水颐园4号楼一单元1501号、1601号房屋的查封,请求依法解除上述的查封。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被执行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鸡西市城子河区XX小区项目,怡兴公司与异议人协商同意,异议人与黑龙江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建筑施工,包括该开发项目的前期招投标事宜,后因怡兴公司另选用其他合作伙伴与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建筑,要求异议人退出,并同意承担异议人招投标费用56万元,因怡兴公司暂无现金给付,经双方协商以房抵此款。2017年6月26日怡兴公司给异议人开了两套楼房,并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占有该楼房,因该楼房没有交工,无法办理房产证照。异议人认为,已通过合法渠道,真实顶抵协议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现法院对该房屋查封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异议人与怡兴公司从未发生过合作招投标的事宜,怡兴公司从未真实和实际尚欠异议人所谓的招投标补偿款56万元。怡兴公司不应该给异议人开具两处房屋,异议人也不应该非法取得两处房屋。综上,请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牡丹江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公司)与怡兴公司(2019)黑0306民初50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日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怡兴公司给付卫星公司工程款510万元,此款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前给付100万元,于2020年3月1日前给付300万元,余款11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给付。调解书生效后,因怡兴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卫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9月18日本院根据怡兴公司提供其所有的财产情况,将在鸡西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预售给异议人***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XX小区4号楼一单元1501号、16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另查明,2017年6月26日怡兴公司为***签定还款抵押协议,该协议第二项约定怡兴公司以两套房屋作为给***前期招标及其他费用补偿。同日怡兴开具收据一张,以怡兴公司滨水颐园4号楼一单元15层面积112.16平方米房屋、89.81平方米房屋作为前期招投标及所有费用补偿。该收据由怡兴公司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并由法人张占军签字。2017年9月11日,怡兴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鸡西市城子河区滨水颐园小区4号楼一单元1501、1601号两套房屋,以每平方米3000元价格预售给异议人***,双方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在鸡西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
本院认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现查封的财产系异议人所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本案异议人***提供的同怡兴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收据及房屋预售合同,能够证实怡兴公司与***因招投标事宜及其他费用产生债务关系的事实,故应认定怡兴公司在同异议人***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以给付房屋的方式偿还其所欠债务。本案房屋至今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系非因异议人***的原因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306执恢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备案在异议人***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XX小区**楼****房屋的查封;
二、撤销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306执恢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备案在异议人***名下,坐落于,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XX小区**楼****房屋的查封iv>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赵 越
审判员 刘继东
审判员 隋巍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