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0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653528-8,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816371-4,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傅耀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0701366-4,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常忠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按原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2018)黑10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卫星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原金宝
审判员***
审判员*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