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太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太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广播电视台银行账户内存款917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