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华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华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002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华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华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牡丹江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华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请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牧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