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2107、21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117号4层2、4、6号
法定代表人:娄小军,经理。
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7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移送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审理。
哈尔滨市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本案中,哈尔滨红博商贸城土建工程位于黑龙江省××南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