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614号
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欧式构件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沈艳成,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娄小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欧式构件厂与被告哈尔滨市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欧式构件厂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欧式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欧式构件厂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何 杨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李长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