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7101执恢63号之七
申请人:哈尔滨市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2/4/**。
法定代表人:娄小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力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7101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权伍珉
审 判 员 尹 坤
审 判 员 李伟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昆
书 记 员 李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