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2862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通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通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2018年1月1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