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通号分公司

某某与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通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2862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通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通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2018年1月1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