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21民初67号
原告: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福临嘉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奕博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奕博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申请按工程设计规范及依据:《田径规则问答》《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3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行业标准《竞赛用田径场地合成面层》国家标准《塑胶跑道》GB\T14838-93设计的国家标准进行工程质量鉴定;2.请求被告承担返修费394,646.00元;承担跑道划线费24,162.00元,合计418,808.00元(超出部分按实际发生额再追加)。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2021年5月31日,被告承揽呼玛县公共体育场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项目工程,该工程塑胶跑道没有完成交工(跑道没有划线,没有组织验收)。特别是2022年夏季,该跑道出现塑胶软化与水泥地面脱离鼓包、跑道存在多处积水和色差等现象,为了查明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申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要求被告承揽的施工工程按设计标准鉴定。并在可以施工时进行返修和划线。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本法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返修费用。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5月31日,原告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奕博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向承揽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揽方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道办事处***村,归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792.00元免收。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