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21民初45号
原告: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呼玛县呼玛镇福林嘉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奕博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奕博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通知原告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