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加格达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民终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加格达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辉路。
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加格达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20)黑2701民初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玉彬
审判员  冯志超
审判员  代跃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武冬梅
书记员田雪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