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加格达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27民终1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凤,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加格达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辉路。
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中林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沈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名哲,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加格达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黑龙江中林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9)黑270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依据**的财务人员王丽娜所书写的一份既没有双方签字,亦未经上诉人认可的草稿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依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9)黑270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1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志川
审判员  温 津
审判员  王云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春艳
书记员胡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