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23民初1177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被告:***,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公务员小区20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