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82民初2689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4日生,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学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3日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江河水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7.00元,由***负担;财产保全费320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荆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