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弘光建筑工程处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4民初73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7月4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69年7月1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健,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战波,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弘光建筑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212895230X2,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新发小镇A3号楼一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长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龙,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该工程处职工,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市滴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3004MB16771283,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外环路。
负责人:刘宝富,局长。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弘光建筑工程处、鸡西市滴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夏世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于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