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女,58周岁。
被告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同被告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