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男,44周岁。
被告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00元,减半收取557.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