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302民初1516号
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顺兴建材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经营者:姜爽,女,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顺,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冯宇,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敏新,男,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治国,男,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顺兴建材商店与被告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顺兴建材商店以已与被告鸡西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西市鸡冠区顺兴建材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顺兴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计708.5元,由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顺兴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潘冬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德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