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04民初511号
原告:鸡西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动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7726435246。
法定代表人:李强,系鸡西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旭东,系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CCRTP1L。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系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男,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系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鸡西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鸡西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74.00元,由原告鸡西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