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黑民辖终6号
上诉人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飞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飞特公司)、原审被告张滨、鸡西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七台河隆盛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20)黑01民初2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龙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告诉请为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不涉及金额,属非财产案件,且《债权转让协议书》中并未载明金额,一审法院以债权转让通知书中体现的1,028万元作为本案诉讼标的额明显错误。对于不涉及争议金额的案件应当按件收费,且本案曾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后原告自行撤诉,已说明本案不涉及财产,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书》而产生的纠纷,吉林飞特公司主张《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必然对价款1,028万元的合同标的产生法律后果,故该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亦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在确定本案级别管辖时,应依据当事人的主张,同时考量确认合同效力后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方符合根据诉争利益的数额确定财产类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据此,一审法院依据《债权转让通知书》中载明的1,028万元确定本案诉讼标的额并无不当。综上,哈尔滨中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龙唐公司住所地法院在符合其级别管辖情况下,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畅春松 审判员  付茂丽 审判员  陈春燕
法官助理徐新卫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