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依兰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依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市依兰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提出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23执异35号
案外人:佗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
申请执行人: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依兰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通江路。
被执行人:哈市依兰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聚鑫小区。
上列当事人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黑0123执575号,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冻结存款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案外人佗某某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佗某某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妍
审判员关东航
审判员齐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