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二九○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民终7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通江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宿法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二九○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二九○农场场部**机关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万弘,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山,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331712,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2019)黑81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41元,减半收取17670.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翟福生
审判员 李羽苹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