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与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8101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国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与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黑8101执9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