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同执字第663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友谊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通江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