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一审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8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同江市通江街。
法定代表人宿法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丰熙集团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一审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同江市通江街。
法定代表人宿法礼,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法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提出再审申请,且所提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其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